延边州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依规整治电动自行车超标乱象,有效防范因超标电动自行车导致的各类安全风险,延边州公安局起草的《延边州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1日经州政府16届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开发布。
延边州公安局
2024年7月12日
《延边州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2024年6月30日前购买的,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但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对在用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车辆所有人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发放临时号牌,逾期不予受理。申领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通行。
第四条 临时号牌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临时号牌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号牌的申领和发放等程序,依照《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临时号牌为金属材质,颜色为黄底黑字,黑框线,外廓尺寸为160mm(长)×100mm(宽),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六条 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七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过渡期限内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则通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