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主体资格瑕疵
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具体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
具体情形: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办理批准手续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93条:“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构筑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违法分包与转包
违法分包
-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主体结构分包(法律禁止);
- 分包合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93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非法转包
具体情形: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合法分包除外)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93条(同上)。
三、招标投标违法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
具体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尚未竣工,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以已完工程造价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标无效
具体情形: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导致中标无效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8条(串通投标)、第50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恶意串通
具体情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4条(同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具体情形: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争议点:部分观点认为此情形不影响合同效力,仅导致停工责任)
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73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具体情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10条(质量要求不明确时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
附:相关法律条文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提问可能是指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相关规定在《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提示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工程价款无法主张,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
部分无效条款: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民法典》第567条)。
实务争议: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挂靠施工等情形的合同效力认定需结合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希望以上整理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细化某一部分,请随时告知。